認定條件:
軟件產品條件:
1.軟件產品生產單位所生產的軟件產品應是本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經過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許可其生產的軟件。
2.提供給用戶的軟件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標明該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軟件著作權人、軟件生產單位(進口單位)和單位地址。
3.提供給用戶的軟件產品(包括進口的和在國內生產的國外軟件產品),應當配有完備的中文產品說明、使用手冊等用戶文檔,并在產品上或者說明文件等書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內容和方式。
軟件企業條件:
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以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主要經營業務;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5.企業年軟件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年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7.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及軟件研發和服務規范可依據如下方式認證:
a)企業依據GB/T 19001,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持續有效運行;
b)企業依據SJ/T 11234或國際CMMI標準,通過了CMMI能力評估;
c)企業已建立完善的軟件研發質量管理體系和信息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運行。
8.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產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符合我國相關行業標準規范。
9.軟件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軟件企業具有該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
b)軟件產品經軟件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
c)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企業有承接信息技術服務的相關資質或標準;
b)具備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軟件和硬件等設施;
c)有承接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人員;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遵守行業管理規定、行業公約,自覺維護行業秩序,主動加強行業自律。
12.企業應對所出具的企業經營財務情況、軟件產品等方面的真實性負責。
13.未發生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14.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有效期5年。軟件產品登記或者評估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企業有效期1年,到期后復評。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
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管理辦法:《寧波市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寧波市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