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
(一)依托單位基本條件
1、申報企業應屬于我市“246”萬千億產業集群,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好經濟效益。
2、申報企業建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具有區縣(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資格,且運行已滿一年。
(二)主要科技創新指標
1、研發投入比例。申報企業2019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達到如下要求:
企業規模(萬元) |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開發費用金額(萬元) |
備注 |
500≤銷售收入<2000 |
5% |
銷售收入×5% |
|
2000≤銷售收入<15000 |
相對比例3% |
(銷售收入-2000)×3%+100 |
100萬元為累進基數 |
銷售收入≥15000 |
相對比例2% |
(銷售收入-15000)×2%+490 |
490萬元為累進基數 |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應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執行,主要包括:①人員人工費用、②直接投入費用、③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④無形資產攤銷費用、⑤設計費用、⑥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⑦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⑧其他費用;其中其他費用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2、知識產權指標。近3年內(不包含2020年度)在其主要產品技術領域至少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者4項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應通過自主研發方式(僅限職務發明)取得,不包括轉讓或者獨占實施許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員。大專以上學歷專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職工人數的10%以上。
4、科研條件。中心單獨用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單價萬元以上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總額不低于100萬元。
優惠政策:可按《寧波市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18〕22號)享受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
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甬科高〔2011〕89號)
關于印發《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